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瑜
代 理 人 楊佳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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