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方美瓊(即方陳阿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82NR0000000-0 1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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