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邱婉婷
廖仁祥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陳林清子等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
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 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