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黃明元(即黃奇煌之限定繼承人)清償借款新
臺幣(下同)4,999萬2,804元及其利息,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9萬2,804元,應徵裁判費45萬2,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萬1,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