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64號
TPDV,110,重訴,164,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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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瑋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40,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552元。另訴之聲
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設定之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
權登記(擔保債權金額分別為800萬元及2,200萬元)予以塗銷部
分,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即明,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共為3,000萬元,應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3,000萬元,且此項請求與前開請求履行契約部分,原
告因勝訴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並非同一,應併計其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00元。原告本件起訴共應繳納一審裁判費642,5
5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637,552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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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