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969號
TPDV,110,訴,2969,202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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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宇
被 告 戴泱淇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戴泱淇即式彩鍍膜美車工藝社」應更正為「戴泱淇炫彩鍍膜美車工藝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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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