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91號
TPDV,110,聲,91,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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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民國一○九年度國簡上字第十二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國簡上字第12號事件 之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聲請 交付上開事件第二審訴訟程序之民國110年1月6日之準備程 序期日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而有交付前 開事件第二審訴訟程序前述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故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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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