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66號
TPDV,110,簡,66,202104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城市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瓊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下同)122萬7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城市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