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張清騰
被 告 宣家惠
訴訟代理人 詹騰旭
複代理人 陳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繕本 逕送被告:
(一)本件請求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之金額明細、計算方式及證 據資料。
(二)原告因傷工作損失之期間及薪資之計算方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