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8號
TPDV,110,破,8,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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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威盛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 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 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 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 狀所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9萬800 0元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裁判費2000元,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聲請人原提 出的財產狀況說明書資訊不足):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三、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但內容請記載清冊製作時已 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 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 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 、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 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 ,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 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 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 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 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 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 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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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