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33號
TPDV,110,消債聲,3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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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國榮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第 三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國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趙國榮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9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94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首揭 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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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