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12號
TPDV,110,法,112,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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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韓毅雄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法人及夫妻財 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章法人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 究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 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召開第5屆第7次董事會並修正章程, 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 修正章程對照表,所變更者為第3條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地 址及第7條之刪除多餘標點符號,其餘條文均未變更,經核 其變更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 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 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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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