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98號
TPDV,110,家聲,98,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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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李嬌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國雄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
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國雄間請求確認遺囑無 效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相對人於上訴程 序中變異關於遺囑見證人之陳述,為確認相對人於原審之陳 述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09年7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 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已 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



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 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併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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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