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提字,110年度,7號
TPDV,110,家提,7,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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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提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培嘉
代 理 人 林孟乾律師
被逮捕拘禁
黃榆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人之父被逮捕拘禁人 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晚上8時許,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遭違法緊急安置,未符法定程序。 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 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 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 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 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 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 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 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 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 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 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 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2項之緊急安置及前 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 、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逮捕拘禁人具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症狀,且無病識 感,亦拒絕配合治療,更於110年4月16日,於醫學系同組實 習成員之通訊軟體群組內,傳送「頭屍、要屍、溶屍」等訊 息,並貼出關於王水結構之照片,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被逮捕拘禁人拒絕接受任 何治療,故臺大醫院於110年4月16日起予以緊急安置,並於 同年月17日申請強制住院獲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 19日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 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 之意見書、入院紀錄等件在卷可稽。佐以被逮捕拘禁人於本 院訊問時,亦稱:常常感覺週遭人員言行均係針對之,但無 法具體描述係何種言行等語,足見被逮捕拘禁人思慮確與常 人有異,而有因其異常認知,致傷害他人之虞,且病識感不 足。本院認被逮捕拘禁人係經依前揭精神衛生法規定而予緊 急安置,經鑑定後,嗣並強制住院,其受逮捕、拘禁,具有 法律上之依據及原因,程序上並無違誤之處。從而,聲請人 聲請提審,求予釋放,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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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