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韡達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南
相 對 人 蔡秋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致 附件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函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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