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44號
TPDV,110,司聲,344,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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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周燕煌
相 對 人 周惠娟
許鈞棠(原名:許鈞翔



許琇閔


周駿霖

周慈寧

黃福綿(即周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黃奕超(即周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黃偉誠(即周惠美之承受訴訟人)

凃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138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40號判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被上訴 人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 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983元、 不動產鑑價費5,000元,第二審繳納上訴裁判費107,974元, 合計184,957元。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依上開第二審判決書附



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各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 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應繼分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1 周惠娟 6分之1 30,826元 2 周駿霖 6分之1 30,826元 3 周慈寧 6分之1 30,826元 4 許鈞翔 12分之1 15,413元 5 許琇閔 12分之1 15,413元 6 黃福綿 24分之1 7,707元 7 黃偉誠 24分之1 7,707元 8 黃奕超 24分之1 7,707元 9 凃雅云 24分之1 7,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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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