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30號
TPDV,110,司聲,330,202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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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林秀君
相 對 人 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姍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廬姍洋」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姍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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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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