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聲 請 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建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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