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945號
TPDV,110,司票,5945,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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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
聲 請 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建興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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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