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919號
TPDV,110,司票,4919,202104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19號
聲 請 人 郭新政


相 對 人 柯宗佑
柯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11紙,付款地均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491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CH455151 2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1日 CH455152 3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CH455153 4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1日 CH455154 5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日 CH455155 6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10月1日 109年10月1日 CH455156 7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11月1日 109年11月1日 CH455157 8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09年12月1日 109年12月1日 CH455158 9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10年1月1日 110年1月1日 CH455159 10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10年2月1日 110年2月1日 CH455160 11 109年4月27日 150,000元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 CH45516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