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248號
TPDV,110,司票,4248,2021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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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施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杰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
民國108年9月7日。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民國110年3月10日聲請狀聲請事
項一、第二行載自「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有誤,請更正
為「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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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