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690號
TPDV,110,司票,2690,2021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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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90號
抗 告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琴
抗 告 人 黃國恩
黃國瑋

黃國豪

黃雅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於110年3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 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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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