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6號
TPDV,110,司拍,86,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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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范珮婷
相 對 人 鄭永佳
關 係 人 林修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民法第881 條之17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 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林修帆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林修帆10 7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0元,約定如未依約償還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自110年1月1 日,關係人林修帆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45,475,303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另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 0年1月19日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永佳,依民 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 書影本、催告通知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0年3月25 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1 臺北市 中山區 金 泰 41 340.81 1813/1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6506 臺北市 基湖路116號3樓 金泰段 4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3層 96.28 陽台 10.64 雨遮 16.30 1/1 共有部分:金泰段651建號***47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1/1000 金泰段6512建號***152.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 (含車位編號地下2層3-1號,權利範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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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