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592號
TPDV,110,司催,592,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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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武當山上帝

法定代理人 鄭國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通知函內容不符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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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