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麟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緣債務人劉麟英於民國92年07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43,98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