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302號
TPDV,110,司促,7302,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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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根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30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9235元自民國95年6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7380元自民國110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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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