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08號
TPDV,110,司促,6808,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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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婷儀
魏莘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80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3,207元自民國109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新臺幣263,207元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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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