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84號
TPDV,110,司促,6684,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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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偕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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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