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90號
TPDV,110,司促,6590,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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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愛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422元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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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