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啟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務人李啟南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8639元,專案補償款9447元,共計新臺幣280
8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
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