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中禮即貳壹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有無違約金之請求?若有,違約金請求之聲明為何?
二、請陳明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之起、迄期間暨利率(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