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韻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庭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庭緯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庭 緯住設籍於基隆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