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75號
TPDV,110,司促,6375,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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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雯雯

周孟萱
陳彥全
何甄容
李雅惠
陳惠美
曾秋媛
吳采蓁
陳清志
陳樹儒
何志男
林晴芳
陳真娟
李嵐茵
林永富

許麗真
郭豐州
劉羿姍
簡玉玲
黃慶成

林源祥

賴苑萍
謝斯婷
蔡惠如
前列林雯雯等二十四人共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金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雯雯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孟萱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全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甄容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惠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美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秋媛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采蓁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清志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樹儒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志男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晴芳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真娟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嵐茵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永富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麗真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豐州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羿姍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玉玲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慶成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源祥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金花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苑萍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斯婷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惠如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二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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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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