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學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學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相對人
之身分證字號有誤,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