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美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燕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陸仟參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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