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46號
TPDV,110,司促,6146,202104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蕙菁(原名黎虹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