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彥儒
代 理 人 龔新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
息。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中
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參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
玖元分別為借款利息及遲延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及遲
延利息,故就此部分再請求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駁回處分(即第三項),應於見支
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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