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56號
TPDV,110,司促,6056,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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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伯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6056號)
緣債務人陳伯洲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5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2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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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