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43號
TPDV,110,司促,5943,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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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奕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9947元葉奕均 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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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