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81號
TPDV,110,司促,5881,202104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逸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