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27號
TPDV,110,司促,582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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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木柵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啟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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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