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澐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0348元陳澐諼自民國110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17日止年息5.772%001新臺幣340348元陳澐諼自民國110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