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8年度,226號
TNDV,88,簡上,226,200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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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二六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袁靜文
~B法   官 李杭倫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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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