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22號
TPDV,110,司促,5722,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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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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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椿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