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13號
TPDV,110,司促,571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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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慈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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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