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99號
TPDV,110,司促,5699,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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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睦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陳睦霖於10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137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5,864元整、消費款38,961元整、預借現金3,000元整及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9,31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71,273元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人
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
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0元、已到期之違約金0元及手續費
5864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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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