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鍾宛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曄
鄭景川
一、債務人孫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零捌萬柒仟零伍
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伍萬參仟捌佰肆拾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三三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鄭景川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