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91號
TPDV,110,司促,5591,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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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程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月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玲

江松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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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