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58號
TPDV,110,司促,5558,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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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清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怡柔
汪瓊
一、債務人翔國科技有限公司連清河連怡柔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翔國科技有限公司連清河連怡柔汪瓊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㈠其
中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及㈡其中
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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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