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97號
TPDV,110,司促,5497,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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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參萬陸仟貳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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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