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97號
TPDV,110,司促,5197,202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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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縱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中
段及後段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請求主張請他人代書寫
存證信函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書狀壹萬元部分均未提出
足資證明之文件,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壹萬元部分,由於聲請人屬於法人,無精神受損害之情事,
聲請人又未提出聲請人公司受有其他損害之釋明文件,故該
部分請求顯無從認定,聲請無理由,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上
開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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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縱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